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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协委员称男男聚众淫乱应明确为犯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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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3-21 12:17:06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孙建方委员
  孙建方委员:男男聚众淫乱应明确为犯罪
  据统计,男男同性艾滋病传播比例从2006年的2.5%升到去年上半年的25.1%。男男同性传播上升幅度最快,在许多大中城市已成为艾滋病传播的最主要途径。孙建方说,法律对于卖淫、聚众淫乱的惩处仅限于异性间,应补充同性淫乱行为的规定。(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)
  延伸阅读
  聚众淫乱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301条。
  根据法律规定,所谓的聚众淫乱罪,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,具体而言,是指纠集三人以上(不论男女)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。而且,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。
  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,这种行为在性开放的西方国家比较常见。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,通常认为,聚众淫乱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,败坏社会风俗,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,扰乱社会的公共秩序的行为。因此,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,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,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,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  如果是引诱未成年人进行聚众淫乱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聚众淫乱,不管这种行为是否公开进行,都有必要予以刑罚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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